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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yè)新聞

全了:降稅率加計抵減飛機票等195問(總局及各地方稅務)

2019-04-01 點擊數(shù):944

國家稅務總局及各地稅務機關答疑口徑

(小陳稅務收集,未備注來源的為總局口徑,刪除部分重復進行分類)

(建議打印出來學習,轉載署個名)

一、降低稅率和農產品加計扣除(23問)

1.本次增值稅改革除降低稅率外,還有哪些配套措施?(湖北稅務)

(一)進一步擴大進項稅抵扣范圍,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抵扣。

(二)把不動產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全額抵扣,增加納稅人當期可抵扣進項。

(三)對主營業(yè)務為郵政、電信、現(xiàn)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的納稅人,按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政策期限截至2021年底。

(四)對納稅人新增的留抵稅額,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退還。

 

2.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出臺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是否同步調整?(湖北稅務)

已同步調整。納稅人可自2019年4月1日起,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中使用調整后的稅率開具發(fā)票。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啟用調整后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

 

3.自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有哪些調整?

答:為實施更大規(guī)模減稅,深化增值稅改革,2019年4月1日起,將制造業(yè)等行業(yè)現(xiàn)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等行業(yè)現(xiàn)行10%的稅率降至9%;保持6%一檔的稅率不變。

 

4.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稅率如何調整?(湖北稅務)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5.哪些行為4月1日后適用13%稅率?

答:銷售或進口一般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6.自4月1日起,適用9%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9%:

——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7.適用6%稅率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包括哪些?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增值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租賃服務除外)、生活服務、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稅率為6%。

 

8.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是否有調整?

答:有調整。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公告規(guī)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

 

9.2019年4月1日之后取得的4月1日之前開具的稅率為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還可以認證嗎?(深圳稅務)

答:只要在規(guī)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360內)認證即可。

 

10.2019年4月1日后,未實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如何抵扣進項稅額?(湖北稅務)

(一)購進農產品取得適用稅率的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專用繳款書,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二)從農業(yè)生產者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是指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fā)票。

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3%征收率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在領用當期加計扣除1%的進項稅額。

(五)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其他貨物服務的,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六)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七)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3%征收率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11.納稅人按照10%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需要取得什么憑證?(海南稅務)

答:可以享受農產品加計扣除政策的票據(jù)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且必須是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稅政策開具的普通發(fā)票;

(二)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三)從按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但是,取得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納稅人銷售免稅農產品開具的免稅發(fā)票,以及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能否按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答:可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1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未采用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下同),可憑哪幾種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憑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額。

 

1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huán)節(jié)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能否用于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流通環(huán)節(jié)小規(guī)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1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yè)除外)購進農產品,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1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農產品深加工企業(yè)除外)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1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能否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18.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能否同時適用農產品加計扣除以及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該納稅人如果同時兼營農產品深加工業(yè)務,其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按照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并可同時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9.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的農產品,2019年4月1日后領用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湖北稅務)

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的農產品已按10%的扣除率申報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后用于生產或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可在領用當期加計扣除2%的進項稅額。

 

20.適用農產品核定扣除方法的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適用的扣除率需要進行調整嗎?

答:《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明確規(guī)定,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規(guī)定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6%調整為13%,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6%調整為13%;如果納稅人生產的貨物適用稅率由10%調整為9%,則其扣除率也應由10%調整為9%。

 

21.適用農產品加計扣除政策的納稅人,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如何申報?(湖北稅務)

按照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在生產領用時按照1%加計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22.2019年4月1日后,實行核定扣除方法的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如何抵扣進項稅額?(湖北稅務)

(一)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農產品耗用數(shù)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扣除率)

(二)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的,扣除率為9%。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shù)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9%/(1+9%)

(三)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用于生產適用13%稅率貨物的扣除率為10%,用于生產適用9%稅率貨物的扣除率為9%。具體計算公式為: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shù)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扣除率/(1+9%)

 

2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是否需要分別核算?

答:需要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不動產進項稅一次抵扣(12問)

24.2019年4月后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可以一次性抵扣么?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

 

25.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如何一次性抵扣?(海南稅務)

答:不動產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內容:

(一)2019年4月1日后購入的不動產,納稅人可在購進當期,一次性予以抵扣;

(二)2019年4月1日前購入的不動產,還沒有抵扣的進項稅額的40%部分,從2019年4月所屬期開始,允許全部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將待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轉入抵扣時,需要一次性全部轉入。

 

26.2019年4月份購入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否需要分2年抵扣?(湖北稅務)

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在取得進項稅額的當期一次性抵扣。

 

27.2019年4月前取得不動產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繼續(xù)抵扣么?

答:可以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8.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4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30%,在5月所屬期抵扣剩余的10%?

答:不可以。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的40%,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29.我單位2019年4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而是在購進不動產的當期一次性抵扣進項稅額。

 

30.我單位2018年6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在2018年7月申報抵扣了60%,在今年哪個月份就能夠申報抵扣剩下的40%?

答: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1.我單位2019年1月購入一層寫字樓,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當前尚有購入寫字樓的不動產進項稅額40%未抵扣,我單位能否在2019年8月申報抵扣剩下的40%不動產進項稅額。

答:可以,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行選擇申報月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2.我單位2019年4月對原有廠房進行修繕改造,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為本次修繕購進的材料、設備、中央空調等進項稅額,還需要分兩年抵扣嗎?

答:不需要,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再分兩年抵扣。

 

33.自2019年4月起,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須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34.自2019年4月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時按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后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如何處理?

答:取得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轉變用途而用于可抵扣項目的,在改變用途的次月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35.不動產進項稅額如何申報抵扣?(湖北稅務)

(一)納稅人取得不動產及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可抵扣進項稅額,應根據(jù)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分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二)其他扣稅憑證”對應欄次。同時,應將其合計數(shù)填入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

(二)前期因政策規(guī)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自4月稅款所屬期起,將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一次性全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三)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8b欄“其他”、“稅額”欄次。

 

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14問)

3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際旅客運輸服務,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不能。納稅人提供國際旅客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相應地,購買國際旅客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8.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時,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稅務)

答: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抵扣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只有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抵扣進項稅。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或免稅,上環(huán)節(jié)運輸企業(yè)提供的國際運輸未繳納增值稅,也就不存在下環(huán)節(jié)進項抵扣的問題;

(二)除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電子普通發(fā)票外,其他的旅客運輸扣稅憑證,都必須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才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納稅人手寫無效;

(三)航空運輸?shù)碾娮涌推毙谐虇紊系膬r款是分項列示的,包括票價、燃油附加費和民航發(fā)展基金。因民航發(fā)展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不計入航空企業(yè)的銷售收入。因此計算抵扣的基礎是票價加燃油附加費;

(四)除扣稅憑證和進項稅計算方法的特殊規(guī)定外,對于旅客運輸?shù)倪M項稅抵扣原則,需要符合現(xiàn)行增值稅進項抵扣的基本規(guī)定。比如用于免稅、簡易計稅的不得抵扣;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非正常損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個人發(fā)生的旅客運輸費用,屬于可以抵扣的范圍。對于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人員發(fā)生的旅客運輸費用,應由用工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抵扣。

 

39.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憑哪些發(fā)票抵扣增值稅?

答:(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0.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湖北稅務)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6號公告,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4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如何判斷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執(zhí)行日期?(湖北稅務)

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實際發(fā)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并取得2019年4月1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4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判斷進項稅額抵扣政策執(zhí)行日期?(湖北稅務)

以客票上注明的運輸服務提供日期判斷。票面注明服務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43.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4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進項稅額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4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4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鐵路車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49.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申報?(湖北稅務)

納稅人應根據(jù)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種類,分別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

(一)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欄次。

(二)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三)本期用于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合計,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0欄。

 

四、加計抵減(51問)

50.本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新出臺了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其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符合條件的從事生產、生活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用于抵減應納稅額。

 

51.符合哪些條件的納稅人,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湖北稅務)

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提供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1.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銷售額占比的計算區(qū)間,按以下情形分別確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1】某物業(yè)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物業(yè)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該納稅人從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2】某物業(yè)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間提供物業(yè)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該納稅人從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例3】某物業(yè)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間提供物業(yè)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則該納稅人從2019年4月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52.什么是增值稅加計抵減?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

 

53.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稅務)

答:納稅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即使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也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二)四項服務銷售額是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

(三)關于銷售額占比的計算區(qū)間,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設立的新老納稅人,應按照以下方法區(qū)分處理:

1.4月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間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

2.4月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由于成立當期暫無銷售額,無法直接以銷售額判斷,因此,成立后的前3個月暫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在經營期滿3個月以后,再按照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超過50%的,自第4個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此前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的3個月,可按規(guī)定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

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但在確定主營業(yè)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只包括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可參與計算。例:某納稅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時,自2018年4月開始計算;

新成立的納稅人,成立后的前3個月未開展生產經營,如果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在當年內自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往后計算3個月來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加計抵減政策按年(指會計年度,下同)適用、按年動態(tài)調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可調整。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一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五)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此后補充計提,補充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再追溯抵減和調整前期的應納稅額,但可抵減以后期間的應納稅額。

 

54.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這里的執(zhí)行期限是指稅款所屬期。

 

55.加計抵減政策在執(zhí)行期限上有什么規(guī)定?(海南稅務)

答:加計抵減政策作為一項階段性稅收優(yōu)惠,執(zhí)行期限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是指2021年12月31日。

 

56.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57.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每年都提供聲明么?

答: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2019年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并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分別根據(jù)其2019年、2020年銷售額確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繼續(xù)適用該政策,如果符合規(guī)定,需在適用政策當年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58.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哪些納稅人?

答: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中所稱的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59.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所稱的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是指什么?

答: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郵政服務,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yè)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和機要通信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

電信服務,是指利用有線、無線的電磁系統(tǒng)或者光電系統(tǒng)等各種通信網(wǎng)絡資源,提供語音通話服務,傳送、發(fā)射、接收或者應用圖像、短信等電子數(shù)據(jù)和信息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現(xiàn)代服務,是指圍繞制造業(yè)、文化產業(yè)、現(xiàn)代物流產業(yè)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yè)務活動。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60.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61.納稅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經營期的累計銷售額計算。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其銷售額比重按照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累計銷售額進行計算。

 

62.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銷售額比重應當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再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

 

63.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嗎?

答:不可以,加計抵減政策是按照一般納稅人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的,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64.加計抵減額如何計算?(海南稅務)

答: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同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加計抵減額不是進項稅額,加計抵減額必須與進項稅額分開核算;

(二)加計抵減政策僅適用于國內環(huán)節(jié);

(三)納稅人抵扣的進項稅額,都相應計提了加計抵減額。因此,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在進項稅額轉出的同時,此前相應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也應同步調減;

(四)加計抵減額獨立于進項稅額和留抵稅額,且隨著納稅人逐期計提、調減、抵減、結轉等相應發(fā)生變動,因此,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需要準確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

 

65.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具體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不再調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66.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請舉例說明如何適用該規(guī)定。

答:舉例而言,新設立的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能會存在這種情況,如某納稅人2019年4月設立,2019年5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6月若符合條件,可以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可一并計提5-6月份的加計抵減額。

 

67.加計抵減額如何計提?(湖北稅務)

(一)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二)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三)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68.加計抵減額如何抵減應納稅額?(湖北稅務)

第一步,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一)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二)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三)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69.加計抵減額如何進行抵減?(海南稅務)

答:加計抵減額只能用于抵減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首先,納稅人應按照一般規(guī)定,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余額計算出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然后再區(qū)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0,則當期無需再抵減,所有的加計抵減額可以直接結轉到下期抵減;

(二)如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大于0,則當期可以進行抵減。在抵減時,需要將應納稅額和可抵減加計抵減額進行比較。應納稅額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所有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在當期全部抵減完畢,納稅人以抵減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小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應納稅額被抵減至0,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0.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計提加計抵減額?

答:不可以,只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71.納稅人購進娛樂服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加計抵減么?

答:不可以。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72.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在計提加計抵減額時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如果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出,則納稅人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73.2019年4月后納稅人購進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的,已計提加計抵減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

答: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74.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的計算公式是什么?

答: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7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其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可以抵減加計抵減額嗎?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不可以從加計抵減額中抵減。加計抵減額只可以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76.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guī)定計提的當期加計抵減額,應當如何抵減應納稅額?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大于零時,就可以用加計抵減額抵減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未抵減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則當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8.納稅人當期應納稅額小于計提的加計抵減額的,如何抵減?

答: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79.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湖北稅務)

(一)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80.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

 

8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應當如何處理?

答: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82.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83.2019年4月后新成立的企業(yè),從什么時候起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4.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業(yè),從什么時候起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5.假設A公司是一家研發(fā)企業(yè),于2019年4月新設立,但是4-7月未開展生產經營,銷售額均為0,自8月起才有銷售額,那么A公司該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根據(jù)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應自該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計算3個月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因此,A公司應根據(jù)2019年8-10月的銷售額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86.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仍存在余額的可以繼續(xù)使用么?

答: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87.如果某公司2019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yè)務調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答:該公司2020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0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19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繼續(xù)抵減的。

 

88.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如何核算?(湖北稅務)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89.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辦理相關手續(xù)?(湖北稅務)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無須報送其他資料。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在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時,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符合條件的,需再次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90.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加計抵減的稅額如何進行申報?(湖北稅務)

加計抵減的稅額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五、期末留抵退稅(23問)

91.2019年還有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么?

答: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92.與2018年相比,這次留抵退稅還區(qū)分行業(yè)嗎?是否所有行業(yè)都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這次留抵退稅,是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qū)分行業(yè),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guī)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93.納稅人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還需要哪些條件?

答:除增量留抵稅額要求外,納稅人還需同時符合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個條件。

 

94.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計算?(湖北稅務)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一)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95.什么是增量留抵?為什么只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

答: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對增量部分給予退稅,一方面是基于鼓勵企業(yè)擴大再生產的考慮,另一方面是基于財政可承受能力的考慮,若一次性將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稅額全部退稅,財政短期內不可承受。因而這次只對增量部分實施留抵退稅,存量部分視情況逐步消化。

 

96.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97.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98.為什么要設定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退稅條件?

答:這主要是基于退稅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慮,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說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常態(tài)化存在留抵稅額,單靠自身生產經營難以在短期內消化,因而有必要給予退稅;不低于50萬元,是給退稅數(shù)額設置的門檻,低于這個標準給予退稅,會影響行政效率,也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負擔。

 

99.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100.為什么要限定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留抵退稅按照刑法標準做了規(guī)范。

 

101.如何計算當期可以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答: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102.退稅計算方面,進項構成比例是什么意思?應該如何計算?

答:進項構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計算時,需要將上述發(fā)票匯總后計算所占的比重。

 

103.退稅流程方面,為什么必須要在申報期內提出申請?

答:留抵稅額是個時點數(shù),會隨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每一期的申報情況發(fā)生變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稅申請必須在申報期完成,以免對退稅數(shù)額計算和后續(xù)核算產生影響。

 

104.納稅人銷售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申請增量留抵退稅么?

答: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稅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105.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和出口退稅如何銜接?(海南稅務)

答:納稅人既有內銷業(yè)務,又有出口業(yè)務的,出口退稅和留抵退稅制度需要進行有效銜接。

(一)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生產企業(yè),應先辦理出口業(yè)務的免抵退稅,待免抵退稅完成后,還有期末留抵稅額且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可以再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二)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外貿企業(yè),由于其進項稅額要求內銷和出口分別核算,出口退稅退的是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因此,外貿企業(yè)應將出口和內銷分開處理,出口業(yè)務對應的所有進項稅額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稅;內銷業(yè)務的留抵稅額如果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可對內銷業(yè)務按規(guī)定申請留抵退稅。

 

106.申請留抵退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若同時發(fā)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應如何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辦理免抵退稅后,仍符合留抵退稅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也就是說要按照“先免抵退稅,后留抵退稅”的原則進行判斷;同時,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107.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如何進行核算?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并在申報表和會計核算中予以反映。

 

108.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xù)申請退稅?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資格條件進行判斷。特別要注意的是,“連續(xù)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的條件中“連續(xù)六個月”是不可重復計算的,即此前已申請退稅“連續(xù)六個月”的計算期間,不能再次計算,也就是納稅人一個會計年度中,申請退稅最多兩次。

 

109.加計抵減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嗎?

答:加計抵減政策屬于稅收優(yōu)惠,按照納稅人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10%計算,用于抵減納稅人的應納稅額。但加計抵減額并不是納稅人的進項稅額,從加計抵減額的形成機制來看,加計抵減不會形成留抵稅額,因而也不能申請留抵退稅。

 

1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計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稅額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從設計原理看,留抵退稅對應的發(fā)票應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也就是說旅客運輸服務計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稅的范圍之內,但由于退稅采用公式計算,因而上述進項稅額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稅的范圍之外,而是通過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進行了排除。

 

111.納稅人何時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湖北稅務)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112.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若當期又產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繼續(xù)申請退稅?(湖北稅務)

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又產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稅條件進行判斷,增量留抵稅額仍然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已計算退稅的連續(xù)期間不得重復計算。

 

113.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退稅后應注意什么?(海南稅額)

答:納稅人取得退稅款后,應及時調減留抵稅額,否則,會造成重復退稅。在完成退稅后,納稅人再次申請留抵退稅時的連續(xù)6個月計算區(qū)間,不可和上一次申請退稅的計算區(qū)間重復。

 

六、一般納稅人轉登記(1問)

114.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xù)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xù)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七、發(fā)票、稅控(38問)

115.此次增值稅稅率調整必須要升級開票軟件么?

答:是的,為了保證企業(yè)能正常開具發(fā)票,所有使用金稅盤、稅控盤開票的納稅人請務必在2019年4月1日前將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

 

116.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會影響哪些種類發(fā)票的開具?(海南稅務)

答:此次調整稅率,影響到一般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系統(tǒng)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117.此次稅率調整需要攜帶稅控開票設備到稅務局變更么?

答:不需要。納稅人只需在2019年4月1日前將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即可,4月1日軟件會自動更新啟用新稅率。如果納稅人使用分開票機的,所有分開票機對應的開票軟件也需升級。

 

118.我可以采取哪種方式升級稅控開票軟件?

答:為便利納稅人及時升級稅控開票軟件,稅務機關提供了多種渠道供納稅人選擇。一是在線升級,納稅人只要在互聯(lián)網(wǎng)連接狀態(tài)下登錄稅控開票軟件,系統(tǒng)會自動提示升級,只要根據(jù)提示即可完成升級操作;二是自行下載升級,納稅人可以在稅務機關或者稅控服務單位的官方網(wǎng)站上自行下載開票軟件升級包;三是點對點輔導升級,如果納稅人屬于不具備互聯(lián)網(wǎng)連接條件的特定納稅人或者在線升級過程中遇到問題,可以主動聯(lián)系稅控服務單位享受點對點升級輔導服務。

 

119.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哪些納稅人應升級稅控開票系統(tǒng)?如需升級,如何判斷是否升級成功? (海南稅務)

答:此次調整稅率,一般納稅人要盡快升級其稅控開票系統(tǒng)。其中,金稅盤版用戶版本號升級至V2.2.33190318,稅控盤版用戶版本號升級至V2.0.29190318,納稅人可根據(jù)版本號確認開票系統(tǒng)升級是否成功。

 

120.開票軟件升級之后,是否可以通過“復制”方式開具發(fā)票?(深圳稅務)

答:可以通過“復制”的方式開具發(fā)票,如果復制的是新稅率生效日之前開具的原稅率發(fā)票,票面上默認是原稅率,需要手動修改為實際業(yè)務的稅率。

 

121.升級軟件后是否會影響之前的發(fā)票數(shù)據(jù)(深圳稅務)

答:升級安裝不會影響之前的任何數(shù)據(jù)

 

122.本次升級小規(guī)模是否需要升級(深圳稅務)

答:本次主要針對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可等待后臺自動推送升級即可。

 

123.一臺電腦有多個稅控盤,是否需要逐個升級?(深圳稅務)

答:不需要,可以一次升級本機所有稅號

 

124.此次稅控開票系統(tǒng)升級,《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有什么變化? (海南稅務)

答:此次稅控開票系統(tǒng)升級,《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也同步進行了更新,納稅人應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稅控開票系統(tǒng)對新版《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的啟用時點進行了控制。2019年4月1日零時前,納稅人只能按照此次改革調整前的稅率開具發(fā)票;2019年4月1日零時后,納稅人才可以按照調整后的稅率開具發(fā)票。

 

125.開票軟件升級后已設置好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是否需要重新賦碼?

答:不需要。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前將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到最新版本,4月1日零點后稅收分類編碼將自動更新轉換。

 

126.4月1日后什么情形下可開16%、10%原稅率(深圳稅務)

 

127.4月1日之后發(fā)行的一般納稅人,開票軟件中是否有16%、10%稅率?(深圳稅務)

答:對于4月1日之后發(fā)行的一般納稅人,開票界面沒有16%和10%稅率可以選擇;

對于4月1日之前發(fā)行的一般納稅人,4月1日之后,新舊稅率并存,以便對升級之前開的藍字發(fā)票進行紅沖和對4月1日之前發(fā)生的業(yè)務補開藍字發(fā)票。

 

128.2019年3月31日前發(fā)生的業(yè)務,4月1日后適用什么稅率、如何開票?(湖北稅務)

按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開具發(fā)票適用稅率應依據(jù)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進行確定,納稅人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3月31日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fā)票;納稅人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4月1日后的,按照調整后的稅率開具發(fā)票。

 

129.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月1日后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的,如何處理?(湖北稅務)

應分別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銷售方開具專用發(fā)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尚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fā)票聯(lián)和抵扣聯(lián)退回的,由銷售方按規(guī)定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并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

(二)購買方取得專用發(fā)票已用于申報抵扣,或者購買方取得專用發(fā)票尚未申報抵扣、但發(fā)票聯(lián)或抵扣聯(lián)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按規(guī)定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銷售方根據(jù)購買方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

 

130.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如何處理? (海南稅務)

答:一般納稅人在此次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

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5月1日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適用原稅率還是適用新稅率,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7〕58號)等。其基本規(guī)定是,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

 

131.我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可以立即開具調整后稅率的增值稅發(fā)票嗎?

答:納稅人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在4月1日之后才能選擇調整后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132.2019年4月1日后開票軟件中還可以選擇16%和10%稅率么?

答:可以,原17%、16%、11%、10%稅率繼續(xù)保留。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納稅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134.2019年4月1日之前發(fā)生的業(yè)務,4月1日(包括當天)之后怎么開票?(深圳稅務)

答:2019年4月1日以前已申報確認銷售(納稅義務發(fā)生)尚未開票的,仍可按16%/10%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納稅義務發(fā)生在4月1日(包括當天)后的,適用13%、9%的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舉個例子:B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采購一批貨物并預付了貨款,C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發(fā)貨。則C公司應當貨物發(fā)出的當天,開具13%新稅率的增值稅發(fā)票給B公司(雙方企業(yè)無法協(xié)商有疑義的,可以咨詢稅務機關)。

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3月3日發(fā)貨并收款,C公司因當月業(yè)務原因未及時開出發(fā)票,則C公司屬于4月1日之后補開發(fā)票,也應當按原16%稅率開具。

 

135.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發(fā)生增值稅銷售行為,但尚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請問我在4月1日后如需補開發(fā)票,應當按照調整前稅率還是調整后稅率開具發(fā)票?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補開增值稅發(fā)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136.2019年3月31日前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4月1日后因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如何處理?(湖北稅務)

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137.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應如何開具發(fā)票?

答: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

 

138.我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底發(fā)生增值稅銷售行為,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月3日,購買方告知,需要將貨物退回,此時,我方尚未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交付給購買方。請問我應當如何開具發(fā)票?

答: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因發(fā)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的,如果購買方尚未用于申報抵扣,銷售方可以在購買方將發(fā)票聯(lián)及抵扣聯(lián)退回后,在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并按照調整前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

 

139.2019年4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需要重新開具稅率調整前開具有誤的發(fā)票,如何處理?

答: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140、紅字發(fā)票信息表上傳后,發(fā)現(xiàn)填寫有誤,能否撤銷開具?(深圳稅務)

答:如果紅字信息表已經上傳過稅務端了,開票軟件將無法撤銷,如果需要撤銷只能去稅務大廳處理。

 

141.填開紅字信息表時提示【信息表銷方與藍字發(fā)票銷方不一致,不允許開具。】(深圳稅務)

答:申請表上的信息,如果有錯誤則把錯誤的地方修改;如果信息沒有錯誤同樣報錯,引導企業(yè)去稅局申請開具紅字信息表。

 

142.企業(yè)紅字信息表申請下載成功,在負數(shù)發(fā)票信息填寫時報錯“紅字信息表合計金額不能為零,并且不能大于當前發(fā)票的單張開票限額,請確認!”(深圳稅務)

答:解決方法

(1)核對信息表信息是否申請有誤,如果有誤撤銷重新申請。

(2)核對企業(yè)單張開票限額是否有誤,如果有誤需要帶盤到大廳進行單張開票限額變更授權,如果可以看到紅字信息表編號,就直接使用編號開具,如果不行,需要前往國稅打印信息表文件。

 

143.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2019年4月1日后,應按照什么稅率補開增值稅發(fā)票?

答: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稅率開具發(fā)票;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稅率開具發(fā)票。

 

144.我是一名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鑒證咨詢業(yè)一般納稅人,請問在4月1日后,我認證進項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操作流程有沒有變化?

答:沒有任何變化,您可以按照現(xiàn)有流程掃描認證紙質發(fā)票或者在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勾選確認。

 

145.我單位取得了一張票面稅率欄次填寫錯誤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應該如何處理?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因此,您可將已取得的發(fā)票聯(lián)次退回銷售方,并要求銷售方重新為您開具正確的發(fā)票。

 

146.我在完成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后,可以立即開具調整后稅率的增值稅發(fā)票嗎?

答:增值稅發(fā)票稅控開票軟件對調整后稅率的啟用時點進行了自動控制。4月1日零時前,納稅人只能選擇調整前的稅率開具發(fā)票;4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選擇調整后的稅率開具發(fā)票。

 

147.我是一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3月份在銷售適用16%稅率貨物時,錯誤選擇13%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請問,我應當如何處理?

答:您應當及時在稅控開票軟件中作廢發(fā)票或按規(guī)定開具紅字發(fā)票后,重新按照正確稅率開具發(fā)票。

 

148.我是一名通過第三方電子發(fā)票平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納稅人,請問我應當如何確保4月1日后開具調整后稅率的發(fā)票?

答:您應當及時聯(lián)系第三方電子發(fā)票平臺服務提供商或平臺開發(fā)商對電子發(fā)票開具系統(tǒng)進行升級完善,確保4月1日起能夠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149.漢字防偽項目企業(yè)開具發(fā)票有哪些變化?

答:自2019年6月1日起,停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漢字防偽項目。從事稀土產品生產、商貿流通的增值稅納稅人銷售稀土產品或提供稀土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通過升級后的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開具稀土專用發(fā)票。

 

150.稀土專用發(fā)票可以使用銷售清單么?

答:不可以。稀土專用發(fā)票開具不得使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填開功能。

 

151.稀土專用發(fā)票貨物名稱等欄次如何填寫?

答:稀土專用發(fā)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應當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中的稀土產品目錄選擇,“單位”欄選擇“公斤”或“噸”,“數(shù)量”欄按照折氧化物計量填寫。稀土企業(yè)銷售稀土礦產品、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稀土金屬及合金,提供稀土加工應稅勞務、服務的,應當按照《稀土產品目錄》的分類分別開具發(fā)票。

 

152.稀土企業(yè)未使用完的發(fā)票還可以繼續(xù)使用么?

答:稀土企業(yè)需要開具稀土專用發(fā)票的,應于2019年6月1日前升級開票軟件,稅控設備和增值稅發(fā)票可以繼續(xù)使用。


八、納稅申報(23問)

153.2019年4月屬期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填報哪些申報表?

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明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15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有什么新的調整?(海南稅務)

答:調整了4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容,廢止了2項申報表附列資料。詳細情況如下:

(一)增值稅申報表主表欄次維持不變,僅對第19欄“應納稅額”的填寫口徑進行了調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若當期有可從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以抵減后的應納稅額進行填報。具體公式如下:

主表第19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主表第19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其他納稅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寫。

(二)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三)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四)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五)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六)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和《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155.2019年5月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有哪些變化?

答: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156.在填報《附列資料(二)》時應注意什么? (海南稅務)

答:在填報《附列資料(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一次性抵扣填報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可一次性抵扣,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相應欄次。

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結轉填入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

(二)旅客運輸服務填報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專用發(fā)票相應欄次中。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的稅額,或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票據(jù),按政策規(guī)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稅額,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申報抵扣。

(三)務必準確填報第9欄和第10欄

為做好深化增值稅改革相關政策效應的統(tǒng)計分析工作,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第9欄“(三)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第10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分別專用于不動產一次性抵扣、旅客運輸服務兩項政策效應的統(tǒng)計分析。請納稅人務必認真填報,并確保上述兩欄次填報數(shù)據(jù)準確。

 

157.2019年5月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有哪些變化?

答: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58.2019年5月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有哪些變化?

答: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159.2019年5月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有哪些變化?

答: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160.納稅人還需要報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和《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么?

答:納稅人自2019年5月申報期起無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和《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161.納稅人開具適用16%、10%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按照調整后的申報表對應關系,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行至第4行13%稅率和9%稅率對應列次。

 

16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廢止后,原《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如何處理?

答:截至稅款所屬期2019年3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2019年5月后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b欄“其他”。

 

16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如何填寫?

答:該欄次反映按規(guī)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注明或按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該欄次包括第1欄中按規(guī)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第4欄中按規(guī)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該欄“金額”“稅額”≥0。

 

164.納稅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需要注意什么?

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6至8行僅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加計抵減情況。其他納稅人不需填寫。

 

165.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發(fā)票的,怎么進行申報?

答:申報表調整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1%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166.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補開的適用原增值稅稅率的發(fā)票,如何進行申報?(湖北稅務)

申報表調整后,納稅人申報適用16%、11%等原增值稅稅率應稅項目時,按照申報表調整前后的對應關系,分別填寫相關欄次。

【例】納稅人2019年5月補開2019年3月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貨物品名為“鋼材”,發(fā)票適用稅率為16%。2019年6月進行納稅申報時,該張發(fā)票的金額填入《附列資料(一)》“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欄第1列,稅額填入《附列資料(一)》“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欄第2列。

 

167.納稅人符合加計抵減政策條件,是否需要辦理什么手續(xù)?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168.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怎么申報加計抵減額?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當期按照規(guī)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169.納稅人當期按照規(guī)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shù)怎么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當期發(fā)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guī)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shù),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shù)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170.不動產實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按照規(guī)定,截至2019年3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期末余額,可以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結轉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171.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應欄次中。

 

172.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jù),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申報?

答: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鐵路等票據(jù),按規(guī)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b欄“其他”中。

 

173.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幾張表?

答:為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資料進行了簡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一主表四附表”,即申報表主表和附列資料(一)、(二)、(三)、(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不再需要填報。

 

17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以前稅款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怎樣進行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服務業(yè)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在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中。


九、出口退稅(14問)

175.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出口退稅率做了哪些調整?

答:16%、10%兩檔增值稅稅率下調后,出口退稅率也做了相應調整,即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除上述調整外,其他退稅率保持不變。

 

176.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什么時間開始執(zhí)行?是否設置了過渡期?

答: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執(zhí)行。為給出口企業(yè)消化前期購進的貨物、原材料等庫存留出時間,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即2019年6月30日前,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可根據(jù)具體的情形適用相應的過渡期規(guī)定,過渡期后再統(tǒng)一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zhí)行。

 

177.新的出口退稅率在執(zhí)行時間上有什么規(guī)定?(海南稅務)

答: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前款所涉貨物勞務、發(fā)生前款所涉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178.稅率調整后,在計算免抵退稅時,出現(xiàn)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情況的,怎么處理?(海南稅務)

答:免抵退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適用16%(10%)退稅率的貨物服務,在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可能出現(xiàn)購入4月1日后13%(9%)稅率的貨物服務,按照公式計算,征退稅率之差將出現(xiàn)負數(shù)。本次調整政策規(guī)定,出現(xiàn)征退稅率之差為負數(shù)情況的,要視為零來參與計算免抵退稅額。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執(zhí)行調整后的13%(9%)的退稅率。

 

179.出口退稅的碼庫何時升級? (海南稅務)

答: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稅率文庫,并對出口退稅申報系統(tǒng)中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為2019B版,目前我省已完成新版出口退稅率文庫(2019B版)的升級工作,新版出口退稅率文庫啟用時間為2019年3月25日。

 

180.某貨物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4月1日后退稅率會調整嗎?

答:本次改革,除“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及“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外,其他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退稅率保持不變。因此,原“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6%、出口退稅率為13%”的貨物,改革后適用稅率降至13%,出口退稅率仍保持13%不變。

 

181.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如何適用?

答: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

 

182.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yè),在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勞務,以及發(fā)生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跨境應稅行為,執(zhí)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183.某外貿企業(yè)在2019年4月1日前購進一批原征16%退16%的貨物,但在2019年6月30日后才報關出口,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2019年6月30日后,統(tǒng)一執(zhí)行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因此,該批出口貨物適用13%的退稅率。

 

184.外貿企業(yè)在4月1日前將涉及退稅率調整的貨物報關出口,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稅率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適用什么出口退稅率?

答:外貿企業(yè)在4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4月1日后取得按調整后開具的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辦理退稅時,適用調整后的退稅率。

 

185.此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有幾個檔次?

答:本次出口退稅率調整后,退稅率檔次由改革前的16%、13%、10%、6%、0%調整為13%、10%、9%、6%、0%,仍保持五檔。

 

186.過渡期內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怎么解決在計算免抵退時出現(xiàn)的適用稅率小于出口退稅率的問題?

答:過渡期內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企業(yè)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在計算免抵退稅時,適用稅率低于出口退稅率的,適用稅率與出口退稅率之差視為零參與免抵退稅計算。

 

187.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按什么確定?

答:調整出口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及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除外),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qū)及經保稅區(qū)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十、離境退稅(10問)

188.什么是離境退稅政策?

答: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對其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退還增值稅的政策。

這里的“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xù)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半x境口岸”,是指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qū)正式對外開放并設有退稅代理機構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運口岸和陸地口岸。“退稅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二)退稅商店銷售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物品;(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物品。

 

189.哪些地區(qū)可以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答:全國符合條件的地區(qū),經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后,均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截至目前,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qū)共有26個,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安徽、福建、四川、廈門、遼寧、青島、深圳、江蘇、云南、陜西、廣東、黑龍江、山東、新疆、河南、寧夏、湖南、甘肅、海南、重慶、河北、廣西、江西。

 

190.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qū)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qū)需符合以下條件:(一)該地區(qū)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實施離境退稅政策,提交實施方案,自行負擔必要的費用支出,并為海關、稅務監(jiān)管提供相關條件;(二)該地區(qū)能夠建立有效的部門聯(lián)合工作機制,在省級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會同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同協(xié)調推進,確保本地區(qū)工作平穩(wěn)有序開展;(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商海關總署確定的跨部門、跨地區(qū)的互聯(lián)互通的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tǒng);(四)符合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191.擬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qū)如何向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備案?

答:符合上述條件的地區(qū),應由省級人民政府將包括擬實施日期、離境口岸、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場所、退稅手續(xù)費負擔機制、退稅商店選擇情況和離境退稅信息管理系統(tǒng)試運行等情況的離境退稅政策實施方案報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備案后該地區(qū)即可實施離境退稅政策。

 

192.境外旅客購物申請離境退稅需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二)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三)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四)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帶或隨行托運出境。

 

193.境外旅客如何申請辦理離境退稅?

答: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辦理流程可分為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審核退稅三個環(huán)節(jié)。

具體來說:(一)旅客購物申請開單開票: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后,需要申請退稅的,應當向退稅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和銷售發(fā)票。(二)海關驗核確認:境外旅客在離境口岸離境時,應當主動持退稅物品、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向海關申報并接受海關監(jiān)管。海關驗核無誤后,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三)代理機構審核退稅:境外旅客憑護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海關驗核簽章的退稅申請單、退稅物品銷售發(fā)票向設在辦理境外旅客離境手續(xù)的離境口岸隔離區(qū)內的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退稅。退稅代理機構對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

 

194.2019年深化增值稅改革中,離境退稅政策做了哪些調整?

答:根據(jù)今年深化增值稅改革方案,增值稅稅率由16%和10%分別調整為13%和9%。為配合稅率調整,離境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相應調整,針對適用稅率為9%的物品,增加了8%的退稅率,其他物品,仍維持11%的退稅率。也就是說,自2019年4月1日起,將退稅物品的退稅率由原11%一檔調整為11%和8%兩檔,適用稅率為13%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稅率為9%的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同時,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境外旅客權益,退稅率調整設置了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按照調整前11%的退稅率計算退稅。

 

195.如何確定本次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調整的執(zhí)行時間?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執(zhí)行時間,以境外旅客購買退稅物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開具日期為準。

 

196.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只皮箱,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fā)票上注明皮箱稅率16%。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皮箱退稅額?

答:應按照11%的退稅率計算。

 

197.某境外旅客3月20日到我國游玩,3月21日在北京某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了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及相應退稅申請單,發(fā)票上注明稅率10%。4月25日,該境外旅客離境,在為該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應使用哪檔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退稅額?

答:按照過渡期內,境外旅客購買的退稅物品,如果已經按照調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仍然執(zhí)行調整前退稅率的原則,應使用11%的退稅率計算中藥飲片的退稅額。

十一、留抵退稅附加稅費處理(1問)

198.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涉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計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涉及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也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guī)定,即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jù)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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